冰释前嫌和危险的14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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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几天,冰释前嫌成了热门词汇,而其爆红的根源,在于鲁山检察院发布的一则微博和其公众号文章。
原来,今年暑假,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的初二学生,因“一时冲动”强行和17岁的女孩小花发生了性关系。这是一起恶劣的强奸案,小花报案后,2018年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小赵,鉴于小赵“主观恶意较小”,检察官介入后强暴者和受害者“冰释前嫌”,于是检察院将对小赵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,赶在开学之前释放了小赵,为表示感谢,小赵的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,鲁山检察院当成重大功勋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。当然,检察院收到的锦旗只是小赵家人的,小花的家人没有送任何锦旗给检察院。
检察官是深感欣慰了,小赵的家人也深感欣慰了,但是小花没有深感欣慰,我也没有深感欣慰。据悉小赵的家人拿8万元获得了和解的机会,但是这种恶性强奸案,是区区8万元可以解决的?尤其是检察官直接插手和解过程更是不应该,有利用公权力暗暗压迫女孩的嫌疑,如果当成功勋发出来,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。
而检察官之所以这么做,是和我国长期优待未成年人的政策分不开的,很多未成年的恶性犯罪行为,都予以轻判甚至不判,你以为强奸罪不了了之就很恶劣了?我们看看鲁山检察院的另外一个“重大功勋”,故意杀人案都能庭外和解。
故意杀人啊,然后居然和解了,杀人犯一点事没有,直接缓刑处理,还能去另外一个高中继续上学,至于死的那个可怜孩子,就没人管了,这个案件,被鲁山检察院认定为未成年精品案件,热烈祝贺。从这个逻辑我们可以看出,只要是未成年恶性犯罪,经检察官调解之后受害人愿意和解,让犯罪嫌疑人直接释放的案件,都是精品案件,应热烈祝贺,而那些把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入监狱的案件,都不是精品案件,不会表扬,说不定还会批评。
这种恶劣的案例给所有人一个暗示,只要未成年,杀人不犯法。这不叫冰释前嫌,叫冰冷刺骨还差不多。
危险的14岁
根据中国《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只有犯下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毒罪的,才应当负刑事责任。而不满十四周岁的,则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。
简单的解释一下就是,未满14岁,哪怕杀人都不负刑事责任,满14不足16,只有犯下零星的几个重罪才会负刑事责任,而在实践中我们看到了,实际尺度比这个还松,16岁的小赵犯了强奸罪都能放回去继续上学。。。
为什么对14岁之下的青少年免于刑责,法律的理由是14岁以下的青少年,心智不成熟,无法认识到自己这么做是属于犯罪。
所以,出现了一个新名词,叫危险的14岁,接近但是不满14的青少年是最可怕的,营养充足的今天,他们很多人已经有能力杀人,而且知道自己属于法律漏洞,他们非常的危险。
而实际上,早在2006年,就有很多媒体曾提出质疑,并呼吁完善法律,但是很可惜,法律始终没有被完善,12年前的少年就知道“我不满14,我可以杀人”以及“我到了16岁就不偷了”,你以为今天的青少年不知道?
而实际上,随着改革开发以来,我国民众进入温饱之后营养的极大丰盛,青少年的身体发育普遍加快2~3年,而互联网的出现,让青少年的心智发育也普遍加速2~3年。
所以我这里认为,刑法所规定的14岁和16岁二个门槛,应至少全部下调二年,改为12岁以下杀人不犯法,14岁以下小偷小摸不犯法,才勉强算合适,也能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。
美国的法律是怎样的
那么,以人权著称的美国,是怎样保护青少年的呢。美国的法律也保护青少年,不过保护的是合法的青少年,对于犯法的青少年保护远远不如我国严格。
美国的50个州里,有37个州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,也就是在法理上你1岁杀人都要是负刑责的。而剩下的州里面,也都不是无脑规定14岁以下必须免刑责,而是规定若14岁以下的孩子不知道他做的是错事,那么他不用负刑事责任。换句话说,如果检察官能证明这个孩子知道他做的是错事,那么他依然要负刑事责任。
8岁的女孩因为在学校更衣室偷拍别人被刑拘,以“传播未成年人色情物品”的重罪起诉,这是一个真实的美国案件,不是开玩笑。
那么这个案子是不是最多只能判13年呢,不是的,这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和检方达成了诉辩交易,主动认罪,而检方撤销了折磨罪这个重罪指控才最终只判了13年的。按犯罪嫌疑人律师的说法,如果不和检方妥协,始终不认罪的话,一旦案件拖到了陪审团阶段,面临的刑罚很有可能是无期徒刑。
中国连强奸杀人都能免于刑事处罚,而在美国殴打折磨同学都能判无期徒刑,同样是未成年人,差距怎么就这么大。
我的孩子16岁之前肯定是乖宝宝,不会去触碰刑法,所以中国这种纯粹保护恶人的未成年保护法对她只有害处,没有好处,为了保护我家的宝宝,我肯定要强烈反对这种不完善的法律,杀人不犯法的年龄至少也应该降低到12岁以下,如果能降低到10岁那就更好了。
否则的话,除了那些少数坏孩子,其他所有的好孩子,都会是这种法律的受害者。
那么到底是受害人重要,还是犯罪嫌疑人重要,是施暴人可怜,还是被施暴人可怜,鲁山检察院能回答一下吗?检察官为施暴者考虑的面面俱到,连他上学时间都怕给耽误了,死去的受害人也是学生,有检察官能考虑一下他们父母的感受吗?
实际上当上世纪80年代颁布这个法令的时候,这么做是合适的,那个年代的青少年接触信息的渠道很少,14岁的时候大多数都是懵懵懂懂,啥都不知道,营养不良导致体力也不足。但是互联网爆炸之后则不一样了,14岁的青少年几乎啥都知道,有些甚至都知道怎么反侦查!很多青少年不仅知道自己是在犯罪,而且还清楚的知道自己不会被法律所惩罚,心智上已经完成了一个量变,而国家富强后充沛的营养供应,也让这些孩子的体力完全不能按照之前的标准去衡量。
而之前中国三名未成年人在美国霸凌二名女同学,没强奸也没杀人,只是殴打辱骂一下,这种在中国顶多是派出所批评教育的小事,被美国法院判处6~13年的重刑,刑满释放后还会被永久逐出美国。